壯族服飾 怎樣通過服飾辨別族內人的地位等級

壯族服飾 怎樣通過服飾辨別族內人的地位等級

壯族服飾 怎樣通過服飾辨別族內人的地位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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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人類社會內部出現了階級分化和私有財產以後,文化也就染上了階級或等級的色彩,服飾自然也不例外。格羅塞在比較了原始社會和文明社會中服飾的變化後指出:「在較高的文明階段裡,身體裝飾已經沒有它原始的意義,但另外盡了一個範圍較廣也較重要的職務:那就是擔任區分各種不同的地位和階級。」(格羅塞,1987:81)階級社會裡的既得利益者為了保證自己對財富的長久佔有,將自己與貧窮階層加以區別,於是在服飾上便對質料、色彩、款式、紋樣等進行種種規定,以便使服飾形成一定的形制,因而,服飾成了標識人的社會地位、角色、等級的一種符號。

遠古時期,中國就已制定了完善的冠服制度。《易·系辭》說:「黃帝、堯、舜,垂衣裳而天下治,蓋取諸乾坤。」以衣冠服飾制度作為人倫綱常之序確立的一種象徵標記,作為政治制度、宗教制度及各種社會組織結構的補充,已見其要。夏商周時期,服飾成為一種「昭名分、辨等威」的工具,具有了特定的文化特質。從天子皇族、文武百官到庶人百姓,社會各階層各有嚴格的服制,從服色、樣式到紋樣均有相應規定,不得逾越,直接反映人們的不同社會地位和等級尊卑。用冠服作為政治與宗教等的補充和象徵,以此強化階層角色的地位,在中國近現代社會和一些民族中依然存在。

壯族服飾亦反映了階級社會裡等級差別和一些特殊的財產觀念。如明清時期,在土司統治的地區,土司對壯人的服式和服色做了種種規定,服飾成為社會地位等級尊卑的象徵。明末清初,那坡縣土司規定「壯族土民的衣服只准穿藍黑兩色,土官及其親屬穿綢、緞料子。讀書可穿灰、白色,考中秀才者,可和土官一樣穿大襟長衫馬褂」。

    大新土司也有類似規定,如該縣下雷在「土官統治時期……高人一等的土官、官族、峒長和不種田納糧的圩鎮百姓,與農奴穿著不同,男的可穿長衫,婦女可穿大襟,梳髮髻,佩戴各種華麗的銀耳環、手鐲、項圈、銀簪、銀針等」。同時,禁止土民穿綢布衣和戴氈帽全茗、茗盈州土官不許土民穿鞋襪進城。安平州土官規定本州土民只准穿自己織的土布服飾,不准穿外來的「客布」(機織布),男女的包頭巾嚴禁用「客布」和綢緞,土民不得穿長衫,不得戴雨帽進街。

    忻城土司明確規定,農民不准穿白衣服,不准拿白紙扇,不准穿長衫馬褂。清時德保壯民衣服顏色限藍、黑、灰三色,不准僭越。南丹縣土官規定屬下土民和班夫不得穿有領的衣服,不能用好的布料縫製服飾。凡此種種規定,違者嚴懲。如清代末年大新下雷土州那項屯土民傅工穿一件白色上衣到下雷趕圩,被土官官族子弟遇見,即命其脫下拿走。

    光緒二十七年(1901年),安平土官李德普出巡至堪圩鄉地板村時,見土民黃廷輝穿一雙白襪子便破口大罵:「你居然敢穿白襪子,知道犯了罪嗎?」隨即命人將黃拉去毒打一頓,罰款五貫錢,才放回家。服飾制度等級之森嚴,在此可見一斑。由此看出,服飾是俗尚倫常的標籤,是身份與地位的象徵,規範指定著不同地位、不同「角色」的人,隨時記住自己的「身份」,不可「越禮」、「犯上」。

在服飾等級體系中,它的諸種功能逐漸引退,不同服飾成為區別上下尊卑的重要內容。也正是通過外在服飾的等級劃分,使每個社會成員各處其位,扮演各自的社會角色,發揮各自的社會功能,從而使社會秩序井然整飭。如此一來,服飾文化就具有了超出一般社會文化現象的含義和表徵,成為制約社會的行為規範。

總之,「民族服飾文化作為以主體的認同方式和群體意識為主導的意念情感符號,它在民俗生活的傳承中,從內容到形式都蘊涵著一個獨特的價值實體」。

    在這個價值實體中,作為一個個體,每一個著裝者必然受到所歸屬群體和居處社會的價值的評判與約束,必然採取與其生存社會價值標準相一致的裝飾行為來求得社會的認可和群體的承納。壯族服飾在每一個人的社會角色化過程中,在不同的年齡段上,在日常生活和節日慶典中,在性別、職業、地位身份乃至與他族之間或族內各支系之間,都有著強烈的區示性和重要的規範性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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