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公書判清明集》的作者是誰?主要內容是什麼?

《名公書判清明集》的作者是誰?主要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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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小故事

《名公書判清明集》是南宋司法裁判文書及有關公文的彙編。往往也簡稱 《名公書判》、《清明集》。編印者在序中自稱「幔亭曾孫」,應為福建崇安人。序作於南宋理宗景定二年(1261),則此書當於此年前後刻印。現存最早版本為日本靜嘉堂的宋本《名公書判清明集》但僅有戶婚門1門,133條約7萬字。30年代上海中華學藝社及商務印書館曾據以影印,後者收入涵芬樓《續古逸叢書》,流傳較廣。近年又在上海圖書館發現明隆慶三年(1569)刻印的《名公書判清明集》,全本14卷。刻印人為盛時選。該本是明代宰輔張四維從 《永樂大典》中輯錄而成。據 《四庫全書總目提要》,此書在明代還另有一個刻本,17卷,但至今尚未發現。1987年中華書局以明隆慶本為底本,出版了 《名公書判清明集》 點校本。

《名公書判清明集》所收的書判共有473篇(以 一個案件為一篇),大部分均註明作者的名號。其中事跡可考者有19人。較為著名的有南宋理學家真德秀(字希元、號西山,共收錄3篇),《洗冤集錄》的作者宋慈(字惠父,號自牧,共收錄8篇),南宋文學家劉克莊(字潛夫,號後村,共收錄22篇)等。收錄最多的是胡穎 (75篇) 和蔡杭 (72篇)。

胡穎,字叔獻,號石壁,潭州湘潭人。南宋紹定五年(1232)登進士第,卒於鹹淳年間(1265—1274)。家世儒業,少年從學,「尤長於 《春秋》。」歷官知平江府兼浙西提點刑獄,移湖南兼提舉常平。胡穎長期任地方行政司法官員,以明法善斷、精於書判聞名。《宋史》本傳稱他「為人正直剛果,……書判下筆千言,援據經史,切當事情,倉卒之際,對偶皆精,讀者驚歎。臨政善斷,不畏強禦」。任浙西提點刑獄時,當地榮王府有12人行劫,胡穎全部捕獲斬首。日後宋理宗因此案責備他「好殺」,胡穎稱: 「臣不敢屈太祖之法以負陛下,非嗜殺也。」理宗無言以對。蔡杭,字仲節,號久軒,福建建陽人 (《宋史》本傳誤作蔡抗)。祖父蔡元定,從朱熹助教理學,參與修訂朱熹著作。父蔡沈是朱熹門生。蔡杭紹定二年(1229)進士,曾任江東提點刑獄、知浙東隆興府,後官至參知政事。

《名公書判清明集》14卷,共7門: 官吏門2卷,賦役門半卷,文事門半卷,戶婚門6卷,人倫門1卷,人品門1卷,懲惡門3卷。各門之下共分103類,473篇判詞,總計約22萬字。

《名公書判清明集》所收書判,都是司法實踐中訴訟案件的裁判文書。這些案件絕大多數發生於南宋寧宗末年及理宗一朝,約1210—1260年之間,所涉及的地區為福建路,浙東、西路,江南東、西路,荊湖南、北路,廣南西路。首篇為真德秀在湖南安撫使任上所作的 「咨目呈兩通判及職曹官」,通篇公告下級僚屬,戒勉他們要作到廉、仁、公、勤四事,除去斷獄不公,聽訟不審、淹延囚系、慘酷用刑、氾濫追呼、招引告訐、重疊催稅、科罰取財、縱吏下鄉、低價買物十害。可作為對書名 「清明」 的註解。

《名公書判清明集》各門的主要內容是:官吏門主要收集了一些著名的官員對下級僚屬的告誡、公文的批示、對於官吏違法案件的處理等等。賦役門選編了有關賦稅差役案件的裁判文書與有關公告。文事門是一些有關學校、書院、科舉考試案件的裁判文書與公文。戶婚門在全書中篇幅最大,共6卷,分為32類,187篇。主要是有關土地產業糾紛以及婚姻、繼承訴訟案件的裁判文書。其中三分之一(62篇)屬於爭業類。「爭田業」1條的判詞長達1300多字,此案牽涉4代人,糾紛爭訟達70年。人倫門主要收錄了家族內部糾紛訴訟案件的裁判文書。人品門編入對有關宗室、士人、僧道、公吏等特權階層訴訟案件的裁判文書。懲惡門的篇幅僅次於戶婚門,有3卷23卷,101篇書判。此門所收案件被視為嚴重犯罪,一般處罰較重。但仍無死罪案件,所處最高刑罰為脊杖20.刺配3000里嶺南惡州軍拘鎖土牢。其中豪橫類收有18個土豪劣紳武斷鄉曲、稱霸一方的案件判詞。

南宋以前,訴訟裁判文書不登大雅之堂,唐代士人所撰書判,只是一種文章的體裁,案件、事件都是虛擬、假設的,判的評價主要看其引經用典、遣詞造句、對偶排比的寫作水平,而不論剖析案情如何,選用法條是否得當,作出裁判明確與否。宋代科舉制度發達,士人參政執政的機會空前增多,從政意識逐步加強,司法行政的書判實踐也隨之受到重視。對於書判的評價以是否能辨明事實、恰當作出判決為準。而原有的「判」逐漸被稱為「花判」,在正式作出裁判後,有的士人也往往將此案擬為花判,本書卷6就在「不肯還賃退屋」判詞後,另有作者葉巖峰所撰「占賃房花判」。《名公書判清明集》的選編原則是注重書判的「清明」,強調判詞的實用,寫作技巧只是參考。這種訴訟判詞的編集代表了士人重視政務的風氣,推動了訴訟判詞的發展。本書選編刻印前後,很多文人士大夫將行政司法公牘判詞收入自己的文集,如劉克莊的《後村先生大全集》,范應鈴的《對越集》等等。這一風氣以後影響了元明清三代的官僚士大夫,出現了大量的判牘彙編。

《名公書判清明集》對於中國法制史研究具有極高的史料價值。首先,它作為司法裁判文書,保留了不少散佚的宋代法律條文,尤其珍貴的是保留了很多有關民事財產制度的法律條文,如「諸典賣田宅並須離業」,「交易只憑契照」,「諸契要不明過二十年,錢主或業主亡者,不得受理」,等等。又如宋代主要法律形式——敕,在此書中也有很多不見於其它史籍的條文,如「諸津渡於深闊湍險之處,嚇乞取財者,以持杖竊盜論」。其它令、都省指揮、隨敕申明等等法律形式的條文也有很多。其次,本書所收的司法裁判文書提供了研究古代司法實際狀況的第一手資料。從本書所收案例來看,很少完全依照法律作出判決,司法官員總是強調 「理法」、「人情」。胡穎在一篇書判中稱: 「法意、人情,實同一體。徇人情而違法意,不可也;守法意而拂人情,亦不可也。」為此明代宰輔張四維稱讚《清明集》:「其原情定罰,比物引類,可謂曲盡矣,」交由下屬刻印,作為司法指導書。

《名公書判清明集》涉及的案件反映了宋代社會的各個角落,對於宋史、經濟史、社會史的研究都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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